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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如何备案 河南出台具体规定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由原来的行政审批制转为备案制,具体怎么备案呢?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日前印发《河南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条件的,不得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活动。

  根据《办法》,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范围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

  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为本医疗机构在册的执业医师,具有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临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应与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实验室检测人员,应当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1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临床检验人员中,理化、生化检验人员不少于2名,具有医学检验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放射技师具有医学影像技术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放射生物检测(染色体及微核)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放射相关专业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职业健康检查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相关专业技术知识的继续教育或培训。

  《办法》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相关信息。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或者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监督管理。

  不具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规定条件或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违反职业健康检查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并向社会公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注销、吊销的,备案自动终止。

【2019年11月28日 】 [责任编辑: 方帅 ] 来源: